以國內民眾對於收聽廣播、收看電視之使用習慣而論,在公園、小吃店等營業場所或大眾運輸工具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情形可謂相當普遍。此外,在公園或其他公開場合從事舞蹈運動、唱歌之行為,也非常盛行。然因其中涉及到對於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使用,也涉及是否侵害公開演出權以及屬於二次公開播送之疑義,為了兼顧民眾長期使用之習慣與建構良好的著作權法制環境,智慧財產局自民國(下同_97年起針對歷年來各界反映之修法議題進行蒐集,並委託專家進行研究,歷經多年之研議,方完成「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於106年10月26日通過(以下簡稱修正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