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菸草公司 Philip Morris 於2010年向國際投資仲裁庭控告烏拉圭及澳洲政府之菸品素樸包裝法案對該公司商標權構成徵收。自該案始,國際投資仲裁似亦逐漸成為跨國企業主張與捍衛其智慧財產權之重要爭端解決途徑。專利屬於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中明文規範之智慧財產權,亦於2017年 Eli Lilly v. Canada 案(以下稱本案)中首次出現以專利權為主要爭執標的之國際投資仲裁判斷,亦是國際投資法中首次出現地主國法院判決可能構成專利徵收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