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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邏輯可依一雙重方式,或被視為知性底一般使用之邏輯,或被視為知性底特殊使用之邏輯。前者含有思想之絕對必然的規律,若無此等規律,便不能有知性底任何使用,不管是什麼使用。因此,它論知性是並沒有顧及「知性所可被指引到」的那對象中之差異的。知性底特殊使用之邏輯則含有關於某種對象的正確思考之規律。前者可被名曰元素之邏輯,後者可被名曰此門科學或彼門科學之工具。後者通常是在學校中當作科學之一種預備而被講授的,雖然依照人類理性底現實程序而言,它是那最後被得到者,其為最後被得到是如此,即當某一有關的特殊科學是早已達至這樣完整之境,即「它只需要些微最後的修整或潤色以便去糾正它並去圓滿它」,這樣的完整之境時,它才被得到,故它是最後被得到者。因為在可能「去規定規律」以前(規律即是「一門關於對象底科學所依之而被達成」的那些規律),在考慮下的那些對象必須早已是很完整地被知了的。〔A52,B76;牟譯本頁一七八~一七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