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要處理實在的意義問題。甚麼是「實在」、「實在的」呢?我們最一般的理解大體是,實在有客觀的真實性、存在性,不隨人的主觀意見的轉移而改變,由此可說獨立性、自在性。這樣說實在,基本上是就物質或形而上的客觀的實體(Metaphysical Substance)言,後者最明顯的,是希臘哲學家柏拉圖(Plato)的理型(Idea)和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基底(Substratum)觀念。但我們也會以自己接觸到的周圍的東西為實在。不過,這樣說仍嫌空泛,不夠嚴整、詳盡。美國實在論哲學家德雷克(Durant Drake)給予實在比較充分的闡釋,其中有兩點有參考價值。其一是客觀主義的哲學家的說法,他們提到「客觀材料」。所謂客觀材料是指大家通常熟悉的、在實際生活中圍繞著我們身體的那些物理存在體。它們以某種方式進入經驗世界,直接被人們知覺,久而久之,便成為人們通常所說的實在對象。在那些具有樸素實在觀念的人看來,通過經驗擴展到自身之外的那些外在材料或物理實體(按這「實體」substance應是指一般說的物體、事物,不是形而上的那種實體)是無可懷疑地存在著的;那些在空間上具有廣延性的對象,以及人們通常看到的一切性質、特徵都是實實在在地存在著的。另一則是主客觀融合主義者的見解。這種見解認為,如果我們將認識對象永遠地封閉於主觀的心理狀態中,就永遠不能肯定地知道有任何事物存在於它們之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主觀論者也承認有一個實在的世界存在的話,那麼一定會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們的經驗就等於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