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藝術與道德的分際範疇,在美學上是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與歧見。在古代的西洋美學傳統中,藝術常被認為是宣揚道德的工具,而多半從藝術作品的內容來發揮,因此藝術的價值就在於它所產生社會道德功能的影響力。例如柏拉圖(Ploto, 427-347 B.C.)站在社會道德的立場,認為詩的內容足以搖惑人心,於是將詩人逐出他的理想國;後世則不斷有維護藝術與人生的道德價值論者,例如扥爾斯泰(Tolstoy, 1828-1910)著《藝術論》一書,便在闡揚藝術當含有深刻的教育意義,並傳達合於宗教性的人類情感。近代的西方美學理論則從純粹審美的立場出發,認為藝術的活動不同於意志的活動,美感經驗無涉於道德教訓,「美」的價值當與「善」的價值分開,此中觀念最為人所熟知的口號即是「為藝術而藝術」(Art for Art’s Sa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