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基本上傾向於肯定其效力,認為:「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主要乃宣示國家對於人民之保障。且人民之工作權亦非不得限制之絕對權利。此觀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自明。被上訴人為防止其離職員工洩露其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等,並防止惡性之同業競爭,乃於其員工進入公司任職之初,約定於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從事與被上訴人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行業,否則須負給付一定之違約金。該項就業禁止之約定,僅有二年之適用期限,且出於任職員工之同意而簽訂,即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精神不相違背,亦不違反其他強制規定,且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無關,原審認核約定並非無效,核無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