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從信託法第一條所明文「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的定義觀之,信託係一種為他人利益之財產管理制度。信託制度為英美法系之特有產物,或謂英美法上的信託制度可滿足於許多特定的法律上利益(legal interest),例如運用於家產之管理、遺產之處分等,實現其所難以達成之目的,亦可運用在許多商業交易活動,例如證券投資信託、附擔保公司債信託等,其制度彈性强、應用廣而效果大,該信託的功能亦可隨著社會條件的變化而滿足信託當事人之需要,堪稱信託制度者,實為大陸法系國家為之驚嘆的一種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