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者隱瞞性取向締結異性婚姻,巳逐漸受到中國法律實務界注意。然而,“可撤銷婚姻”等立法建言著眼於對異性戀一方的權益保護,不但有可能導致成年同性戀者的社會生存空間進一步逼仄,而且無法切實有效保障異性戀者的婚姻權益。西方當代同性戀立法模式與中國社會國情不無抵牾,“集體失語”的現實格局致使立法活動缺乏動力和後勁。中國傳統社會以孝為核心的婚姻家庭觀念、歷代王朝所秉持的“移孝作忠”的政治意識,與西方重視自我實現、強調個人價值的法治傳統存在著深刻抵觸,並決定了近代經由“西法東漸”而開啟的中國法治曆程自始存在無法擺脫的價值衝突。中國特殊的法治背景,一方面使隱瞞性取向婚姻作為一個道德問題、社會問題、法律問題而孕育成熟,浮出水面,另一方面也妨礙了該問題在現有的法治格局中的解決。在“法治中國”的時代感召下,為突破這一困局起見,我們的法律應當更加認真地對待個人權利,深刻關注包括同性戀者在內的個體自然人的內在尊嚴,營造對同性戀者開放、友好的文化氛圍和社會輿論環境,並積極引導中國社會民眾價值觀念的革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