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拘傳是法院針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仍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之行為作出的強制措施,這與域外民事訴訟立法中拘傳僅適用於證人之通例大相徑庭。拘傳制度的立法目的乃在於強制當事人到庭,以有助於法官查明案情,推動訴訟順利進行。由於拘傳制度具有人身強制性,其制度設計應符合比例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的內在要求,然而從訴訟法理和司法實踐來看,拘傳制度不僅無益於實現其立法目的,還有違比例原則。2015年《民訴法解釋》〔1〕突破現有民事訴訟法,將拘傳物件擴大至原告,更是背離了法律保留原則,屬於錯誤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