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輸入法軟體混淆搜索結果行為作為互聯網領域出現的一種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隱蔽性強、損害後果嚴重、維權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特徵。該行為的違法性認定可遵循公認的商業道德和“非公益必要不干擾”原則,從主體資格、客觀行為、主觀過錯和侵害客體四個方面進行違法性認定:首先,輸入法軟體及搜尋引擎經營者均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適格主體,二者因存在共同的利益而具有競爭關係;其次,輸入法軟體混淆搜索結果的技術具有創新性但不具備中立性,不正當地獲取競爭利益,損害搜尋引擎經營者的合法競爭利益;再次,該行為不符合用戶的使用習慣及心理預期,侵害了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最後,輸入法軟體通過“搭便車”的方式劫持搜尋引擎用戶流量,不僅損害了誠實經營者的合法利益、用戶的合法權利,還破壞了互聯網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在認定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礎上,再從民事、行政、刑事三個角度全方面探討其法律責任,以期達到有效規制該類行為,維護互聯網市場正常競爭秩序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