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對司法的影響問題,一直備受關注卻始終懸而未決。以2005年-2014年十大影響性訴訟(刑事部分)為樣本分析發現,關於輿論與司法的傳統觀點誤讀了兩者的關係,忽視了輿論介入司法的必要條件,難以形成可以對司法有指引作用的方案。事實上,只有清晰表達了對於個案處理傾向性的意見且這種意見成為主流輿論的情況下,輿論才可能左右司法。司法實踐中,輿論主要通過“重判”呼籲、“輕判”要求、“無罪”主張和“有罪”意見四種傾向性態度對司法進行影響,並最終導致刑事棘手案件的形成。滿足輿論呼籲、低於輿論期待和冷處理輿論,構成了中國司法應對刑事棘手案件的可能選項,但其中任何一種方式都無法單獨解決輿論影響的問題。中國司法面對棘手案件,需要著重解決案件判決方案和做出判決的時機兩個問題,即在綜合考慮法律效果、社會影響和政治後果的基礎上,首先確定案件如何判決,進而劃分出“輿論主張有罪或重判而事實上無罪或應當輕判”和“輿論主張無罪或輕判而事實上有罪或應當重判”兩種情況,確定適當的判決時機,從而形成一套系統的和具有操作可能性的中國刑事棘手案件輿論應對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