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疑”關乎案件客觀事實,“疑罪”關乎法律事實,應當將兩種情形按照司法流程分階段進行區別對待。在公安偵查階段,以考察“罪疑”(是否有罪存疑)為主;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仍以考察“罪疑”(是否真的有罪)為主,兼顧考察“疑罪”(法律上是否有罪)的情形;在法院審判階段面對刑事存疑案件時,則是從“疑罪”到“罪疑”的倒推,法官要選擇的僅是“疑罪從無”還是“罪疑從輕”的問題。合理界分刑事存疑案件中的“罪疑”與“疑罪”,將有利於在解決刑事案件從偵查、起訴、審判三階段的存疑情形時,相應的公安、檢察、法院部門根據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處理決定,同時也為明確劃分刑事錯案的追責主體提供依據,還可以避免公權力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應當予以重視。本文試圖對刑事案件不同階段何為“罪疑”以及何為“疑罪”進行界分,並運用法理辨析司法實踐中不同階段的刑事存疑案件,在不同的存疑情形下應當“從輕”或是“從無”的困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