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時期,為實現富國強兵的理想以及廢除歐美諸國的治外法權,明治政府經由大規模地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以實現日本法制的近代化。在此進程中,由於當時的日本尚不具備適合西方法律制度生存的土壤、經引入的法律與日本傳統相背離、明治政府自上而下強勢推進變法等緣由,日本固有法與西方外來法之間的衝突不斷。為此,日本通過將固有法律因素納入近代法律制度、在民眾當中培育符合近代法制的法律意識等路徑,較好地實現了固有法與外來法的融合。基於此,處於法制轉型時期的中國,需要總結並借鑒日本昔日的經驗,並對“中國法律制度向何處去”這一時代話題予以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