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實踐中,未決羈押的異化非常嚴重,本應作為例外措施的未決羈押淪為常態,表現為構罪即捕的高羈押率、與辦案期限一起順延的不當的長期羈押乃至違法的超期羈押。本應作為訴訟保障手段的未決羈押,往往淪為以捕代偵的偵查措施。更有甚者,在有罪推定觀念的主導下,未決羈押淪為未審先罰、預支刑罰的懲罰措施。未決羈押的異化,嚴重侵犯了被追訴人的人身自由權,直接影響被羈押人的訴訟防禦權,不當地強化了偵查中心主義的刑事訴訟構造,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決定了後續的刑事訴訟進程和結局。未決羈押的異化成因複雜,既源於對強制措施的自行決定與有限控制,逮捕措施與羈押狀態、羈押期限與辦案期限合二為一的立法缺陷,又因司法上的替代措施受限與變更途徑缺失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