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試點性改革與試錯性試驗的制度變遷方式是促成現代化制度形成的理想路徑之一,又因制度的全新性與陌生性加大了直接立法的難度,這迫使相關主體選擇借由試點改革尋求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建章立制的道路。最高人民檢察院主導的試點改革實踐推動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入法,立法後新一輪的試點改革又逐漸促進制度基於實踐檢驗途徑的優化。羈押必要性審查試點改革從主體、範圍、程式、期限、方式、救濟等維度全方位鋪開,試點過程圍繞可行性、最佳性及制度設計方案形成了激烈論爭。整體上,試點實踐效果明顯、試點創新值得肯定、全域優化景象值得鼓勵,且“入法”也顯示了試點改革的成效;但也存在著試點時空跨度有限、改革力度欠缺、制度化程度不足等局限。“新法研究熱”強化著對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制度反思,“新法實施欲”又推動著新一輪試點改革;不過,“ 一羈到底”的狀況並未因此得以根本扭轉,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發展的理想模式應當是最終脫離檢察機關控制的軌道而走向中立的司法審查道路,以真正展示制度的魅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