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後轉為逮捕這一措施的適用,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一系列問題,包括:平衡強制措施適用的比例原則與確保訴訟可控性之間的關係不明確、難以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有違程式正義的要求、導致轉捕的濫用以及可能出現審前羈押期限超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刑期或者“刑期倒掛”的情形等。應當堅持以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作為轉捕的基本前提、慎重適用逮捕措施、建立社會危險性證明制度、加強羈押必要性審查、完善取保候審制度、完善各項強制措施的適用以形成合理的強制措施體系、建立危險駕駛案件“快速聯動”辦案機制等來解決實踐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