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護,並積極促進羈押措施回歸其原本要義,在第93條規定了“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該條文是新刑訴法的一大亮點,但司法實踐中該制度的實施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本文將捕後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分為訴訟職權型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和訴訟監督型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訴訟職權型的羈押必要性審查,主要從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兩個層面分析審查的訴訟階段和時間節點;對於訴訟監督型的羈押必要性審查,主要從檢察機關的偵監部門、公訴部門、監所部門三個職能部門開展此項工作的利弊進行評析。本研究揭示將檢察機關定位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在理論上是合理的,在實踐中是具有可行性的,並提出構建“以檢察權統一行使為中心,偵監、公訴、監所部門分工負責、通力配合、各有側重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