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會作為聯合國的一個主要機關,肩負著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的重要職責,並在《聯合國憲章》的授權下享有許多重要的權力。近年來的實踐似乎表明,安理會權力的行使在某些方面已經超越了《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任何權力都應該受到法律的限制。作為安理會權力來源的《聯合國憲章》在宗旨和原則、條文的具體規定方面均對安理會權力有明確的限制。此外,從安理會行動的目的及其嗣後實踐的角度也能分析出《憲章》隱含著對安理會權力的限制。《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的關於條約解釋的規則為解釋《憲章》對安理會權力的限制提供了另一種視角。但是,單純使用一種或某種解釋規則在個案中都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未能奏效,在《憲章》下對安理會權力的整體解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總的來說是取決於集體安全環境變動的需要和國際法律秩序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