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概念是憲政國出現才開始孕育的。近代中國學習西法,土地徵收制度與概念被引入。然而,'土地徵收'概念在中國的產生與形成並非一蹴而就。清末先是使用'購地',學習日本法後,轉而使用'收用土地',後直接改為'土地收用'。進入民國,北京政府時期還使用'土地收用',至南京政府時期改為'土地徵收'。但是在實際運用中,'土地收用''土地徵收'夾雜出現,並沒有明顯區別;同時,又產生了'土地徵用'一詞。通過梳理民國時期土地徵收制度的立法與學理,比較'土地收用'、'土地徵用'與'土地徵收'等概念,可知民國時期的'土地徵收'概念經歷了'古典時期'與'擴張時期'的演變與發展。這種變化也是民國政治制度與公法制度變遷的縮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