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事訴訟法[2]文書提出命令及其審理程序的有關規定中,由現行法首次規定的內容有以下幾條:1.220條4號文書提出命令申請的必要性要件(221條第2項);2.裁判所的文書特定程序(222條);3.用以審理文書持有人是否具有文書提出義務的“暗室程序”(223條3項);4.只針對文書的某一部分內容提起的文書提出命令(223條1項後段)。日本現行法中雖然也有其他條文規定了文書提出命令的內容,但這些條文原則上只是把舊法條文由古文轉化為現代文,條文內容本身並無變化。這些條文中又有一部分,雖然條文內容本身並無變化,但受現行法新設、修改的規定的影響,其解釋和運用已經與舊法頗為不同,這類規定也將是本文的探討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