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純粹經濟損失的侵權法救濟,《法國民法典》是以第1382條和第1383條即大的一般性條款模式為核心展開,而《德國民法典》則以第823條與第826條即小的一般性條款模式為核心展開。中國現行侵權法律規範在外在表現形式上則既存在類似於法國的大的一般性條款模式的《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也存在類似於德國的小的一般性條款模式的《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和第2條。由於法國大的一般性條款模式與德國小的一般性條款模式分別生成於不同的社會背景,因此它們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而中國當前的法律實踐卻將這兩者置於同一法律體系下,由此導致法律規範適用時的衝突就無法避免,而這並不利於法律實踐中對純粹經濟損失的規範調整。因此,必須在明確這兩種模式的基礎上,確定一種有利於中國既有法律體系下相應侵權損害規則適用的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