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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所有坐落A縣B鄉X地號土地,屬B都市計畫農業區。主管機關A縣政府(下稱A)於某日查獲該土地未做農業使用,違規從事砂石加工、堆置等行為,乃以甲違反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九條所定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七九、八十條規定,命甲應立即停止使用。因甲未停止使用,A乃發函於甲,限甲於三日內停止使用,若逾期未停止使用,將依行政執行法(下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甲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怠金。因甲逾期未停止使用,A遂處甲十五萬元怠金。試問:甲若對所處之怠金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