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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國立大學A法律系四年級學生,為能順利畢業,於大四下學期參加國際私法期末考時,聯合乙丙丁共同作弊,當場被監考的教師戊發現,並將此案件移送A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A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經審議後,依該校學生獎懲要點之規定,記甲乙丙丁各二大過並由A校校長核定公布。甲認為獎懲委員會召開人數有問題,依A校學生獎懲要點規定向A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A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經評議後,認為學生獎懲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出席未達三分之二以上法定人數之要求,認為甲之申訴有理由,撤銷二大過之處罰,並要求學生獎懲委員會重為審議。A校學生獎懲委員會隨即召開委員會,在合乎法定程序下,認為甲惡性重大,且A校學則與其他相關規定皆無禁止為更嚴厲處罰之條款,因而決議記甲二大過二小過並由A校校長核定公布。甲認為學生獎懲委員會違反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其決議違法。試問:甲之看法有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