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侵權行為法上的一般交易安全義務,透過舉證責任倒置設計,具備「過失推定」、「因果關係推定」等特徵,行為人得舉證推翻其一而免責之。在修正債法前,將一般危險活動所產生事故,由向來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單純的「過失歸責原則」論斷責任,導向雖仍依同條項規定、但循「推定過失」原則論斷侵權行為責任。而在民法債編修正實施後,部分一般危險活動產生的危險事故已可移至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到之三,分別尋求義務之規範基礎,惟其他未能涵蓋在內者(如焚燒冥紙案、保管租賃物義務案、鋼珠店案等),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仍具規範功能。其結果,透過侵權行為法上一般交易安全義務之確立或建立,將有助於採行雙軌責任制的我國侵權行為體系中,於過失歸責原則與無過失歸責原則二大系統之間,以推定過失原則調合其間,使二責任體系彼此具流動性,達到彈性解決因應現代型侵權紛爭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