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A所有位於B市都市計畫範圍內計有十筆土地,其中六筆土地為建地,另四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今為配合B市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其乃將四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予B市以供開闢使用,並增加其餘六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有之建築容積總量。嗣後,A向B市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系爭土地之土地移轉現值時,主張依據土地稅法第三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自系爭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前揭捐贈予B市四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並退還溢繳之土地增值稅。B市稅捐稽徵機關認其係藉由捐地以增加系爭土地之建築容積總量,屬「有償移轉」並非「無償捐贈」,不符土地稅法第三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而予以否准。試問:該機關之處置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