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於A公司台北總公司擔任會計部門中階主管已三年,發現懷孕後被醫生告知其懷有雙胞胎,甲希望產後能親自照顧孩子一段時間,但又不想放棄工作,於是向其主管乙詢問產後留職停薪二年育嬰的可能性。乙向甲表示A公司規模不大,再加上甲本身擔任主管職務,留職停薪二年對公司的營運影響太大,因此不表贊成。然而由於甲十分堅持其育嬰之權利,雙方於是各讓一步約定甲留職停薪一年育嬰。由於甲係撫養雙胞胎,其在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欲同時請領兩份津貼,但勞保局不予准許。另一方面,甲一請育嬰假,A公司立刻找人取代其職務。一年後,甲育嬰期滿申請復職,A公司表示其原有職務已由他人擔任,甲若欲復職,A公司將指派其至高雄分公司擔任會計部門中階主管。甲的家人皆在台北,故無法接受前往高雄工作,A公司表示若其不願前往高雄分公司,留在台北總公司只能擔任非主管職務,且薪資將減少三分之一,甲對此項安排亦無法接受,雙方於是發生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