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醫學與法學之關係向來頗為密切,尤其是司法精神醫學與法學之關係更是如此。司法精神醫學與一般精神醫學最主要之區別應該是司法精神醫學是以精神醫學的知識解決司法上的問題,使其異於一般精神醫學僅注重精神病人之治療,別無旁顧。茲所謂司法上問題,有屬民事司法問題,亦有屬於刑事司法問題。前者例如禁治產宣告即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因本人、配偶或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法院得宣告禁治產(民十四Ⅰ);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應撤銷其宣告(民十四Ⅱ)。後者例如刑事責任之減免,即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十九)。民、刑法上所謂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雖係法學上之用語,倘未經司法精神醫學專家鑑定結果,認定有精神上之異常狀態,法院實不宜作出此項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