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判決係最高法院從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本質上不同之論述,首次表示複保險之規定於人身保險並不適用之見解,對過去之肯定見解劃下句點,殊值贊同,具有指標作用。然而,須注意者乃複保險之通知義務規定,主要在於防止道德危險,避免各保險人因不知有他保險契約之存在而重複理賠,結果被保險人所得之保險金總額超過實際損失額,以符合財產保險在於「復舊」之本質,已如前述。至於判決要旨所言「危險是否過分集中為評估,以決定是否承保」,就財產保險在於「損害填補」而言,並非課以通知義務之主要立法目的,蓋若貫徹損害填補之本質,複保險之有效存在,反而是加重要保人保險費之負擔,即以多份保險費之負擔獲得一份損害之填補,對保險人而言並無責任加重之情形,是以判旨此一觀點,於人身保險之重複投保最為貼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