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按一九九九年六月修正後的第十七號規則第四(2)條的規定,垂直協議得溯及協議生效日,享有歐體條約第八十一條第三項的豁免利益,即使向執委會提出通知的日期在生效日之後;換言之,合於豁免條件的垂直契約或協議,自締約生效時起即有執行力,非待執委會作成准予豁免的決定後,始自通知日起生效。因此實務上企業毋需為了先確定契約或協議的效力,立即向執委會提出通知,故從確定契約的效力而言,企業如何依據群體除外規則,自我評估其契約或協議所致的限制競爭效果,以便自始有效執行契約內容;另一方面,若知其契約、協議在群體除外規則適用範圍之外,雖非當然違法,決定尋求個別除外;就這層意義來看,如何依據群體除外規則的規定與解釋,正確適用群體除外規則,就顯得十分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