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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1 (2017: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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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勞務對價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1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
鄧羽秢
中文摘要
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應視是否屬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由雇主獲致之對價而定,亦即工資須具備「勞務對價性」要件,而於無法單以勞務對價性明確判斷是否為工資時,則輔以「經常性給與」與否作為補充性之判斷標準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勞務對價性
、
經常性給與
、
駐外補助費
、
功績贈與金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用地役關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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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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