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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1 (2017: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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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酌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74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
鄧羽秢
中文摘要
法院就酌定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否則即有消極不適用法規之違誤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酌定
、
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
、
未成年子女
、
會面交往
、
表達意願
、
陳述意見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所有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用地役關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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