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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加害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鄧羽秢
中文摘要
經營商店者,既開啟往來交易,引起正當信賴,基於侵權行為法旨在防範危險之原則,對於其管領能力範圍內之營業場所及周遭場地之相關設施,自負有維護、管理,避免危險發生之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於設施損壞時,可預期發生危險,除應儘速(通知)修復,於修復前,並應採取適當措施(或固定、或隔離,至少應設置警告標示),以降低或避免危險發生之可能性,其未為此應盡之義務,即有過失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加害行為不作為作為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非財產上損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9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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