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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8 (201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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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公眾人物之言行如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相關者,就其名譽權之保護,固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並減輕行為人對於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常發展,並達監督政府之目的;反之,若僅涉及公眾人物私領域之事項,而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無關者,殊無僅為他人窺探隱私、閒論八卦之目的,而令其名譽權之保障退讓之理,於此情形,行為人應負之合理查證義務,即不應予以減輕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言論自由
、
侵害名譽權
、
合理查證
、
公眾人物
、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權利之行使——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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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1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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