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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8 (201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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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權利之行使——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權利之行使
、
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
、
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
、
比較衡量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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