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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2 (201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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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釋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45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如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尚待本案辯論後判決者,即非聲請假扣押時先應解決之問題,法院即不得遽然駁回該假扣押之聲請。且只須債權人有所釋明,縱未達到使法院產生較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之事實大致可信之程度,亦屬釋明不足,而非全無釋明,如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釋明
、
證明
、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假扣押之原因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雇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0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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