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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2 (201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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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寓大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4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於84年6月28日公布,同年月30日施行,該條例施行之前,公寓大廈之建商與各承購戶,就屬地下室作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之管理範圍,訂有分管之約定,應解為該公寓大廈之共有人已默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為維持共有物管理秩序之安定性,若受讓人知悉有該分管契約,或有可得知之情形,仍應受分管契約之約束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公寓大廈
、
地下室
、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
、
默示
、
分管契約
、
約定專用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雇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0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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