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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3 (201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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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原住民保留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2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法律關係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消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不當然發生更新之效果。民法物權編所稱地上權並無如債編第451條之規定,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其期限屆滿後,不生當然變更為不定期限之效果,自應解為該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至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關係消滅後,如同意原地上權人繼續使用土地,尚無不可,但難謂該地上權仍為有效。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原住民保留地
、
地上權設定
、
屆滿
、
租賃
、
默示更新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騎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繼承前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9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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