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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3 (201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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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騎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第三人無得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3款及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3條第5款、第29條,逕請求區分所有權人就其專有部分拆屋還地。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騎樓
、
專有部分
、
區分所有權人
、
拆屋還地
、
妨礙其他住戶
、
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耕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原住民保留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2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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