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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12 (2015: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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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乃基於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權益,並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所賦予專業保護機構關於代行訴訟之特別規定,性質上為法定之訴訟擔當,故只須保護機構所代行訴訟之人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保護機構即得本於法律所授與之訴訟遂行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回復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
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12 (2015: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保險單或暫保單——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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