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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險單或暫保單——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之行為,乃要約引誘,要保人出具要保書向保險人投保,屬保險之要約,必俟保險人對要保書為承諾而簽立保險單或暫保單,保險契約始行成立。又依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立之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保險招攬之行為並不包括同意保單條款約定以外之給付,保險業務員於保單之外,出具同意增加保險給付之書面,倘未經保險人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難認係其業務之執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保險單或暫保單招攬行為要保書業務員保證書業務之執行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12 (2015: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再字第2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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