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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12 (2015: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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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險單或暫保單——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之行為,乃要約引誘,要保人出具要保書向保險人投保,屬保險之要約,必俟保險人對要保書為承諾而簽立保險單或暫保單,保險契約始行成立。又依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立之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保險招攬之行為並不包括同意保單條款約定以外之給付,保險業務員於保單之外,出具同意增加保險給付之書面,倘未經保險人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難認係其業務之執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保險單或暫保單
、
招攬行為
、
要保書
、
業務員
、
保證書
、
業務之執行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12 (2015: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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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再字第2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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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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