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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4 (201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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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01條第1項固為維護誠實信用原則,貫徹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效力,於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時,特設該條件視為已成就之規定。惟對於條件成就施以影響行為予以評價時,應另考慮該當事人對系爭條件之成就施以影響之動機、目的,再參酌具體個案情況予以認定之。倘系爭條件成就之促成,係以不作為之方式為之,於評價該行為不正當性時,更應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
、
不正當行為
、
阻其條件之成就
、
視為條件已成就
、
誠實信用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4 (201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共秩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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