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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4 (201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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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共秩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審判法院於透過「公序良俗」之抽象、概括規定,調整當事人之自治領域,檢視法律行為是否為無效時,除斟酌法律行為之內容、附隨情況、當事人之動機、目的等在該時、空環境下,是否符合社會國家之存在及其發展所必要之一般秩序、吾人立身處世之道理、法則暨社會道德,及社會妥當性外,尚應就法律行為之內容涉及生存等基本權者,併將當事人之一方是否在經濟、學識、經驗等處於嚴重劣勢?及該法律行為之成立,是否將對其基本權造成重大之損害而反於社會性等其他相關因素考量在內,以綜合判斷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公共秩序
、
善良風俗
、
法律行為
、
無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4 (201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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