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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3 (201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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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契約終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契約之一方行使契約終止權,雖使原契約之效力發生向將來消滅之效果,惟就契約關係存續中所生之相關聯事項,為確保當事人之契約利益得以繼續維持,並避免其人身或財產法益(固有利益或完整利益)遭受損害,於契約終了後,基於誠信原則或原契約之約定,契約當事人相互間仍負有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俾當事人所締結之契約本旨得以完全實現,初不因契約之他方有違約情事而當然免除。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契約終止
、
誠信原則
、
作為或不作為義務
、
契約本旨
、
不當得利
、
抵銷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法人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7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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