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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2 (201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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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3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承認,係義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是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雙務契約之一方當事人請求他方履行債務,雖可認其承認該雙務契約存在,但如僅係本於債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未以義務人身分是認他方之請求權存在,自不得僅憑其行使權利之行為,即謂其承認他方之請求權存在,他方之請求權時效因而中斷。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消滅時效
、
中斷
、
承認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2 (201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數個典型契約——最高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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