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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1 (201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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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131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並不對等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衡量如由病患舉證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減輕其舉證責任,以資衡平。若病患就醫療行為有診斷或治療錯誤之瑕疵存在,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即應認其盡到舉證責任。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
舉證責任
、
顯失公平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1 (2015: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發明專利——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142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股東會決議瑕疵——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151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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