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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1 (201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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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土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138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原屬貸與人與使用人間之特定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非如租賃之有民法第425條之規定,縱令貸與人概括允許使用人使用牆壁及其坐落土地,使用人仍不當然得以其與貸與人原訂有使用借貸契約,而對該牆壁及其坐落土地現所有權人即貸與人之後手(受讓人)主張該使用借貸契約仍繼續存在。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土地
、
使用借貸
、
租賃
、
受讓人
、
效力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1 (2015: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150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借名登記——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151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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