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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1 (201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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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150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所稱「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第4款「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係指一方預定之該契約條款,為他方所不及知或無磋商變更之餘地,始足當之,而所稱「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則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
顯失公平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1 (2015: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解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153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土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138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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