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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412 (2014: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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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土地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私有土地因成為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因其所有權並非真正的消滅,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至該項所稱「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僅係證據方法而已。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
、
所有權視為消滅
、
回復原狀
、
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412 (2014: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耕作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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