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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而設定地上權時,如無相反之約定,地上權人本得將其地上權隨同建築物而讓與他人,該地上權人縱於上開民法增訂前僅將建築物及地上權為讓與,而未辦理地上權移轉登記,惟亦仍應解為受讓人經原地上權人授予行使地上權,而得對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其所受讓建築物對於占用基地之合法使用權源,藉以調和土地與建物之利用關係,庶符社會正義之要求。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民法增訂前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412 (2014: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受僱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耕作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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