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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412 (2014: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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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受僱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苟受僱人係利用僱用人職務上給予之機會所為之不法行為,依社會一般觀念,該不法行為乃僱用人事先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其內部監控制度加以防範;且被害人係正當信賴受僱人之行為為職務範圍內之行為,而與之交易,僱用人並因之獲有利益,而在外形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所關聯者,即可涵攝在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中,初與受僱人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行為無涉,以合理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受僱人
、
執行職務
、
僱用人之責任
、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412 (2014: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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